苏州市老年大学协会
苏老协〔2014〕3号
苏州市老年大学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苏州市老年大学协会。英译名Suzhou association of the universities for the aged (SAUA) 。
第二条 本会性质:组织全市各级老年大学和老年学校之间的联系与协作、进行老年教育理论研究、推动老年教育事业发展而自愿组成的群众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积极开展各项协作活动,团结全市各级老年大学和老年学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促进老年大学巩固与提高,促进老年教育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使老年人能够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挂靠苏州市教育局,接受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苏州市老年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校际间的经验交流、信息沟通、资料交换;
(二)培训老年教育工作者;
(三)组织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活动;
(四)组织各校的教材交流与合作,编审推荐优秀教材:
(五)开展国际间的经验与学术交流;
(六)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为行政决策提供依据,促进老年教育事业发展;
(七)筹集并管好、用好老年大学协会经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制。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下列单位或团体,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通过,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后,成为本会会员:
(一)各市(县)、区部门主办的老年大学,各大专院校、大型企业等主办的老年大学;
(二)由县(市)、区老年大学协会或有关单位的本会会员、推荐办学较好,并具有一定规模的街道(乡镇)、社区老年学校。
(三)各市(县)、区建立的部门、地区性的老年大学协会。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讲座、培训、经验及学术交流活动的权利;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可优先获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各种资料;
(五)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或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会员如二年不履行义务,又未申明情况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各会员单位派出的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举行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教育局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单位的负责人担任,负责人发生变化则由接任者自然更替。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它的职能。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老年教育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推动全市老年教育事业发展;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任期超过两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苏州市教育局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可任本会本届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或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银行利息;
(五)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经苏州市民政局和苏州市教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苏州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并报苏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时需由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苏州市教育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苏州市教育局及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苏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苏州市教育局和苏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21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14年3月7日第二届会员大会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届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苏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